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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補貼2000元/kW,廣州發布充電設施補貼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來源:發布時間:2020-03-26

 原題目:最大補貼2000元/kW,廣州發布充電設施補貼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電動車匯信息:前不久,廣州市工信局公布《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對穗工信規字〔2018〕3號文檔開展相對的修定,現面向全國征詢修定建議。


 現行政策全文以下:


 廣州純電動車電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管理條例(修定征求意見)


 為更強推動我區純電動車電池充電銷售市場的發展趨勢,充足釋放出來我區充電設施項目投資營運商的運營魅力,盡快提高我區純電動車充換電服務能力和水準,我區對《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開展了修定。現依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公布向社會發展征詢建議。如對《意見》有修改建議,請始行公示公布生效日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明確提出建議。對所明確提出的建議,須表明實際原因和根據,并署真實身份,出示聯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附注:《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修定征求意見).doc


 廣州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5日


 (手機聯系人:李敏,電話:83510087,電子郵件:gxjdlglc@gz.gov.cn。通訊地址:廣州府前途2號901市工信局電力工程管理辦,郵編:510030)


 廣州純電動車電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


 資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對純電動車電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下稱“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的規范管理,提升財政局資金應用業績考核,依據《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粵改辦能電〔2016〕691號)、省發展改革委、陜西省財政廳等單位《關于印發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改辦產業鏈函〔2018〕518號)等要求,并融合我區具體,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純電動車電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下稱“補貼資金”)就是指由市財政局分配,包括相關部門下發的充電設施補貼(獎賞)資金,用以正確引導和適用全省充電設施(包含電池充電和換電設備)基本建設和經營。


 第三條補貼資金的分配遵照公平公正公布公平、依規依規、突出主題、科學研究分派等標準。


 第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承擔補貼資金的實際管理方面,承擔定編補貼資金費用預算,機構或授權委托新項目審批,機構科技項目申報、下發資金方案,會與財政局對項目實施以及資金的應用狀況開展監管定期檢查績效評估。


 第二章適用范疇和方法


 第五條補貼資金用以下列層面:


 (一)適用充電設施項目建設。對本人自購充電設施基本建設未予補貼,補貼新項目除考慮國家全新實用性規范規定,還理應考慮下列標準:


 1.充電設施理應符合電池充電機器設備、插口、安全性等有關規范,無國家行業標準或國家行業標準不確立的,理應合乎省內、市有關規范。


 2.充電設施務必在廣州行政區范疇內安裝,項目投資基本建設方須確保當初得到補貼的直流電、溝通交流和換電設備在廣州充電設施智能化管理系統(下稱“服務平臺”)上顯示信息的各總功率數一切正常運作維持最少五年(從得到補貼的當初起算,含得到補貼當初),在其中溝通交流的功率數可由直流電的功率數按1:5的占比取代(即1kW的直流電能夠取代5千瓦的溝通交流),溝通交流的功率數可由換電的功率數按1:25的占比取代(即1kW的換電能夠取代25kW的溝通交流),直流電的功率數可由換電的功率數按1:5的占比取代(即1kW的換電能夠取代5千瓦的直流電)。


 投資建設方未能保證當年獲得補貼的直流、交流和換電設施在平臺上顯示的各總功率數正常運行保持至少5年的,須在收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將平臺顯示功率數據予以補齊,否則按當年獲得補貼的標準(時間從先到后)乘以功率差額數再乘以退回補貼標準得出的金額予以退回補貼(投資建設方在5年存續期內停業或破產的除外),未補齊且未退回補貼的,不得再次申請財政補貼。


 投資建設方在平臺上顯示正常運行總功率數連續30天少于獲得補貼功率數總額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對該投資建設方發出整改通知;一個年度內累計90天少于獲得補貼功率數總額的,列入重點監控檢查對象。


 獲得補貼的直流、交流和換電設施的各總功率數可以進行轉讓,受讓方須是在平臺上已進行信息錄入的獨立法人且受讓后的功率數按本規定執行。


 3.在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登記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投資建設方須在項目竣工后向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須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開展。


 4.充電設施建設投資方已按要求在平臺進行信息錄入,所建充電設施均已接入管理平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設施總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


 (二)支持充電設施良好運營。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不予補貼,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按年度進行運營電量補貼,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按要求能實現在管理平臺上的充電數據實時共享,充電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管。


 2.企業充電數據采集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范要求,需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采集和存儲,并且數據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3.企業建立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充電設施運營安全可靠。


 第六條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一)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補貼標準如下:


 1.充電樁項目:


 (1)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交流充電樁:按照6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換電設施項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二)對于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年度運營電量補貼,補貼標準如下:


 按照0.1元/千瓦時的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點內平均每樁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2000小時,單個換電站點內平均每換電工位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3000小時。


 以上補貼范圍和標準可根據年度工作任務重點進行調整,在年度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報通知中予以說明,其中為鼓勵住宅小區露天公共停車區域充電設施的建設,補貼標準相比其他區域的充電設施予以適當提高。


 第三章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七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度發布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報通知,并在門戶網站發布。


 第八條申報單位申報的補貼資金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報項目應當屬于補貼資金支持范圍,不得跨范圍申報。


 (二)已獲得建設補貼的充電設施不得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但對獲得建設補貼的充電設施進行技術升級改造,新增加的充電功率部分可申報建設補貼。


 (三)用于補齊在平臺上顯示獲得補貼充電設施須保持正常運行總功率數差額的充電設施不得申請建設補貼。


 (四)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補貼資金。


 第九條申報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補貼資金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內容、實施效果等。


 (二)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稅務信用等級材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報企業已在平臺進行信息錄入、充電設施已接入平臺和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及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基礎設施總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的證明。


 (四)項目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充電設備購買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對于申報企業設備為自主研發或組裝生產,不能提供購買合同及發票的情況,企業可以提供充電基礎設施材料的采購合同、發票,或是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合同、發票等相關材料。


 (六)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或換電站裝機容量證明材料等。


 (七)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充電基礎設施產品認證證書或帶有厘米a/COMas標識的型式試驗報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八)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形成的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九)充電站點形象照片。


 (十)申請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十一)申請單位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申報充電設施運營項目補貼資金時所需提供材料根據情況參考本條執行。


 第十條對申報補貼資金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項目初審。由各區負責征集項目,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匯總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項目審核。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開展現場核實。


 (三)項目擬定。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確定擬補貼的資金項目。


 第十一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擬定的申報項目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5日以上,對于公示后無異議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項目進行重新審核。


 第四章信息公示


 第十二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門戶網上公布下列信息內容:


 (一)補貼資金管理條例。


 (二)補貼資金申請通告,包含申請標準、適用范疇、適用規范和申請程序流程等內容。


 (三)新項目資金分派結果,包含資金分派及補貼額度等。


 (四)公布接納、解決狀況,包含舉報事宜和緣故、突發事件處理狀況等。


 (五)別的按照規定理應公布的內容。


 第五章監管定期檢查績效評估


 第十三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對補貼資金開支項目實施狀況開展管理方法和監管。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機構依據具體情況,可采用定期維護或經常性抽樣檢查等方法,對本區申請辦理得到財政局補貼的充電設施新項目開展監督管理,區行政機關相互配合區國家工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流程申請辦理資金發放、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查驗等。


 第十四條得到補貼資金的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對補貼資金的應用管理方法,主動接納財政局、財務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嚴格遵守會計管理制度和財務核算方法。


 第十五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補貼資金的應用執行績效考核管理,機構區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機構及資金應用企業進行新項目績效自評,機構進行項目評價或授權委托第三方組織進行單獨點評。


 第十六條對徇私舞弊、截流、侵吞或占用補貼資金等個人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要求開展解決,并單位受賄罪有關工作人員義務。


 第十七條服務平臺應搞好入錄公司信息和連接充電設施數據信息的管理方法監控器工作中,保證數據信息的靠譜儲存和真正,并在出現有營運商小于應一切正常運作總功率等異常現象時,須立即將狀況申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六章附錄


 第十八條本方法以前得到補貼的充電設施的一切正常應用持有期按本方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實行,以前有關得到補貼的充電設施持續一切正常應用最少五年的要求已不實行。因2017年是按充電設施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30%的占比派發補貼的,2017年得到基本建設補貼的公司按得到補貼額度除本方法第六條第(一)款補貼規范的3倍個人所得的各總功率實行本方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第十九條本方法第五條所稱一切正常運作就是指充換電設備在服務平臺上顯示信息能一切正常為純電動車出示充換電服務能力的情況。


 第二十條本方法第五條特指補足功率數相匹配的充換電設備須是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機構已作備案且已連接服務平臺。


 第二十一條本方法第五條特指退還補貼規范為:


 (一)第2年撤出一切正常運作的,退回100%政府補貼資金;


 (二)第二年撤出一切正常運作的,退回80%政府補貼資金;


 (三)第4年撤出一切正常運作的,退回50%政府補貼資金;


 (四)第6年撤出一切正常運作的,退回20%政府補貼資金;


 (五)第五年撤出一切正常運作的,退回10%政府補貼資金。


 第二十二條本方法自下發生效日實施,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工信規字〔2018〕3號)另外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