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殘疾人駕駛證的相關規定
公安部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部分殘疾人申領駕照予以放開,允許右下肢和雙下肢殘疾、手指有殘缺、聽力有障礙等三類人員申領駕駛證。
殘疾人汽車駕駛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按照規定,右下肢或雙下肢殘疾人申請駕駛證的,應當經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進行身體檢查,對其殘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進行專門評估,評估合格的才可以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保證殘疾駕駛人身體狀況符合駕駛條件,保障駕駛安全。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每三年以及駕駛證期滿換證時,應當進行一次身體條件檢查,既考慮了殘疾人行動不便,又保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能及時掌握殘疾駕駛人的身體狀況。
■相關規定
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5。除右下肢和雙下肢殘疾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是不允許申領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駕車型的。
在手指方面,進一步放開了右手拇指和手指末節的條件規定。111號令規定: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允許右手拇指可以缺失,是考慮在駕駛汽車時,右手主要協助掌控方向及操控擋位,對拇指的要求不高。申領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殘疾人,由于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已喪失運動功能,駕駛汽車時對上肢的要求較高,因此,規定上肢應符合一般性規定,即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在聽力方面,放開了對有聽力障礙人員的條件規定。111號令規定: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準(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