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規定:五類殘疾人將可駕駛機動車
【背景】據了解,2003年公安部出臺30項便民措施,“允許左下肢殘疾但其他肢體健全的殘疾人駕駛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2004年,公安部進一步擴大了允許左下肢殘疾人駕駛車輛的范圍,由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擴大為所有小型自動擋汽車。
讓更多殘疾人可駕車出行,是此次規定修改的另一特點。
新規定明確,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殘疾人,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準的殘疾人,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上肢殘疾人駕駛汽車涉及的車輛改裝技術相對比較復雜,目前條件還不成熟。但為讓更多殘疾人圓開車夢,下一步,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上肢、聾人等殘疾人駕駛汽車可行性的調研、論證,進一步推動殘疾人駕駛汽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