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乘客電梯設置“五方通話”的法規解釋
關于乘客電梯設置“五方通話”的法規解釋
乘客電梯“五方通話”是目前一個流行的提法,指在下列五個方位之間的對講通話:
1、電梯轎廂;
2、電梯機房;
3、電梯轎頂;
4、電梯底坑;
5、物業值班室(救援服務處所)。
乘客電梯“五方通話”的法規、標準、規范依據主要有:
(一)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具體規定條文如下:
第十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7588-2003)
具體規定條文如下:
5.10 緊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員存在被困危險,而又無法通過轎廂或井道逃脫,應在存在該危險處設置報警裝置。該報警裝置應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14.2.3 緊急報警裝置
14.2.3.1 為使乘客能向轎廂外求援,轎廂內應裝設乘客易于識別和觸及的報警裝置。
14.2.3.2 該裝置的供電應來自8.17.4中要求的緊急照明電源或等效電源。 注:14.2.3.2不適用于轎內電話與公用電話網連接的情況。
14.2.3.3 該裝置應采用一個對講系統以便與救援服務持續聯系。在啟動此對講系統之后,被困乘客應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14.2.3.4 如果電梯行程大于30m,在轎廂和機房之間應設置8.17.4述及的緊急電源供電的對講系統或類似裝置。(附:8.17.4 應有自動再充電的緊急照明電源,在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它能至少供1W燈泡用電1h。在正常照明電源一旦發生故障的情況下,應自動接通緊急照明電源。)
(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T5001-2009《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具體條文內容: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 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
(七)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在實際生活中,除了電梯轎廂會產生困人的情形外,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員同樣也存在被困危險,而這些人員可能無法通過轎廂或井道逃脫,其被困的主要方位就是電梯的轎頂、底坑;另一方面,最能實現緊急救援聯絡的方位就是物業值班室(救援服務處所)及電梯機房。由此可見,乘客電梯五方通話的重要性就在于:
1.實現電梯內和值班室(救援服務處所)對講,方便被困人員求救聯系使用;
2.方便維修保養人員聯系使用。因而,乘客電梯五方通話既是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要求之體現,也是在現實生活中電梯安全使用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