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開展2018年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
江蘇省環保廳發布2018年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通告,需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范圍如下:
(一)淀粉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年加工能力15萬噸玉米、1.5萬噸薯類及以上的淀粉生產,年產能1萬噸及以上的淀粉制品,以及其他淀粉(淀粉制品)的排污單位;納入備案登記的范圍是豆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等農副食品加工排污單位。
(二)屠宰及肉類加工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年屠宰生豬10萬頭及以上、肉牛1萬頭及以上、肉羊15萬頭及以上、禽類1000萬只及以上的,以及其他規模和屠宰種類的屠宰及肉類加工排污單位。
(三)陶瓷制品制造工業排污許可證核發范圍為年產衛生陶瓷150萬件及以上、年產日用陶瓷250萬件及以上的排污單位。
(四)石化行業排污許可證發證范圍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的排污單位,以及初級塑料或者原狀塑料的生產、合成橡膠制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等排污單位。
(五)鋼鐵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范圍為含煉鐵、燒結、球團等工序的生產的煉鐵排污單位,含煉鋼等工序的生產的煉鋼排污單位,年產50萬噸及以上冷軋的鋼壓延加工排污單位。
(六)有色冶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范圍為銅、鉛鋅、鎳鈷、錫、銻、鋁、鎂、汞、鈦等常用有色金屬冶煉及含再生銅、再生鋁和再生鉛冶煉的排污單位。
通告明確,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連云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市的排污單位(納入2018年申領范圍的,下同)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南通市的排污單位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級行政審批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聯系方式見附件)。
排污許可證申請程序如下:
(一)注冊、登錄:排污單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注冊(網址http://permit.mep.gov.cn/,10月17日起變更為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報并公開信息: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首頁“法規標準”欄目下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三)提交書面申請:排污單位向核發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并經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書面申請材料;
(四)核發部門按照審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做出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不予核發的決定。
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據《管理名錄》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在2018年度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領工作。
省環保廳建議排污單位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核發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逾期未申請可能會導致排污單位無法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因此被迫停止生產(排污)。自2019年1月1日起,排污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否則一經發現,排污許可證核發及監管部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嚴厲處罰。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zui高可以處兩百萬元罰款。
來源:中國江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