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協副理事長 江蘇省電動車協會理事長陸金龍論:新標準的利與弊
中自協副理事長 江蘇省電動車協會理事長陸金龍:論盡快出臺新國標的利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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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快出臺新國標是當務之急 于國于民應有百利而無一弊
陸金龍
電動自行車產業從上世紀九十年代末起步至今,已經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市場需求量從1998年的5.8萬輛,增長到2012年的3505萬輛,增幅驚人。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2年底,每百戶居民擁有31.2輛,江蘇等地每百戶居民擁有量達到70輛,電動自行車已經成為城鄉中低收入居民日常出行、部分物流行業的首選交通車輛。2013年初電動自行車社會保有量達1.5億輛,中國已經成為生產和消費第一大國。
然而與此不相適應的是,現行的電動自行車產業技術標準是電動自行車行業發展初期國家標委會1999年發布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十多年來電動自行車技術發展逐步提升了續行里程、控制技術、充放電技術、爬坡能力、安全性能,這些技術成果未能及時寫入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標準滯后、不夠完善導致電動自行車“超標車”問題出現。2012年底,經過11稿修訂電動自行車新國家標準上報有關部門審批。因此,無論從規范電動自行車產業發展、從保護消費者利益、還是從道路交通管理角度,電動自行車新國家標準盡快出臺,于國于民有百利而無一弊。
一、電動自行車是新消費時代不可或缺的社會角色。目前,這一綠色非機動車交通工具,已經擁有了巨大的社會保有量。電動自行車直接利用低谷電充電一次即可行駛40公里以上,節能、經濟;電動自行車占用較少道路資源,在道路交通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有效緩解了道路交通擁堵,并彌補了公共交通資源的不足;電動自行車使用電能驅動、取代汽油機驅動的摩托車、助力車,有效降低了PM2.5、PM10、二氧化硫等霧霾顆粒的排放,對降低空氣污染、、提升空氣質量起明顯作用。隨著電動自行車技術不斷進步,產品適合城市、鄉鎮、平原、山區、南北不同區域,適合男女老少年齡定位需求,既有輕盈的簡易款、也有舒適性強、功能性強的豪華款,鉛酸、鋰電環肥燕瘦,安全舒適、時尚新穎、涂裝精美、富有個性,很符合當今綠色環保、低碳出行潮流消費特征和需求,成為不可或缺的個人交通工具。
電動自行車整車及零部件價目企業從業人員已經超過百萬,產值過1000億元,特別是江蘇、天津、浙江、山東等地電動自行車產業集群區域,成為地方產業的支柱行業之一。2011年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10省電動自行車下鄉、以舊換新,對繁榮市場、拉動內需、保穩定、促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
國家輕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常州站長梁正(右)陪同馬理事長(中)參觀鴻爾達新品展示廳
二、電動自行車新標準修訂稿體現安全性、先進性、舒適性、可操作性。電動自行車新標準修訂稿大幅度地提升了電動自行車的技術要求,技術條款從34項增加到54項。將電動自行車分為三類:智動型(Ⅰ型)、助動型(Ⅱ型)、電動型(Ⅲ型),最高整車質量(不含電池)分別不應超過40公斤、50公斤、55公斤。引進了機械安全、電性能安全、行駛安全、材料安全等概念,進行了科學簡明的分類,僅先進性方面的條款就有16條,其中4條屬于首次提出,還有5條屬于國際領先;安全性方面則更加重視,共有48條,與99版相比增加了22條。修訂稿設定了限速斷電功能,當電動自行車當車速達到26km/h時具有自動斷電功能,并有防篡改設計。修訂稿還增加了車輛識別標識、車速提示音、防淋水性能、涉水性能、恒定濕熱、阻燃性能等技術指標。充分體現了新標準的安全性、先進性、舒適性和可操作性。
江蘇省電動車協會行業辦公室李主任(右)一起陪同馬理事長調研
三、今年以來,部分地區出臺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超出四部委文件要求,誤讀GB17767-1999,忽視電動自行車產業發展成果和空間,導致“禁造”、“禁銷”、“毀電”等過激行為。自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文件公通字〔2011〕10號文件《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下發以來,生產、銷售、注冊登記、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都提到了電動自行車GB17761標準。GB17761中第三條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電動自行車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第
在現行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還沿用電動自行車行業發展初期、產品本身不十分成熟、標準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在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修訂稿不斷完善、尚未出臺之際,出臺《關于加強在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河期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超標車”概念明顯失當。執行過程中方法簡單、粗暴,是違背民意、違反群眾利益的做法。
因此,我強烈呼吁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出臺電動自行車新國標,規范電動自行車制造、銷售,使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消費者三方利益得到維護,使政府管理部門出臺相關管理政策依據明確,于國、于民有百利而無一弊。